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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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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只有全民守法国家才会更加的有秩序,才会更加稳定的发展,那么你们知道关于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内容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五篇,欢迎参阅。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_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_",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_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_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没有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_。是中国_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的性和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_律首先要维护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_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_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_律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_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_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_律的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_律的,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_律的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加强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鲜明提出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_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委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重要论述,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鲜明提出要以法治推动和保障中国梦的实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法治建设既是重要内容,也是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我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鲜明提出要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政府工作的核心。这个根本利益如何实现?靠什么实现?关键要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既突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也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等各领域各环节,都必须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好完善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机关必须以执法为民为核心,研究探索服务群众的规律,切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要真正把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上,必须解决好执法“为了谁”的问题,能够始终做到心系群众、善待百姓。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大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保障人权的观念。公安机关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护人民。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讲究效率的观念。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实际承担者,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公安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执法为民的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人民群众所要求的最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公安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公安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公安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应该看到,公安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

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公安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着重体现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优化行政管理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直接服务、直接效益上;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四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会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功能上相辅相成。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需通过法律实现,法律强调的是强制和他律。德治是通过道德教化作用来提升个人素养,道德强调的则是教育和自律。

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法律和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法律体现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法治与德治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总之,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既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需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最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学习个人心得及收获五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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